关于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金申领工作
有关问题的通知
各参加失业保险单位:
中华人民共和国《社会保险法》第五章第五十条明确规定: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,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。目前我局养老、工伤、失业三险系统上线工作已全面完成,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工作,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- 用人单位与职工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起15日内(在企业科或事业科做核减手续后),持失业人员人事档案到失业科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备案、审档手续,逾期不再办理。
- 《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》第二章第六条规定:失业人员应在终止、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。请各参保单位督促失业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到失业科办理相关手续,否则后果自负。
- 各参保单位在办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时,要按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,确保审批时一次通过,提高工作效率。
- 用人单位需明确告知失业人员,对于失业保险缴费工龄满两年(含两年)以上的人员,社保局将按照相关政策,在领取失业金期间为每位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、生育保险费及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,正常情况下失业人员个人不需提前缴纳医保费用。
- 为确保失业人员每月25日前及时接续医保手续,用人单位务于每月24日前将失业人员档案审核手续办理完毕。
遵化市社会保险事业局
2016年4月